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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实行商标专用权区域用尽原则

13/09/2017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议定书》第五章于2017年8月12日生效(该议定书第五章为2014年5月29生效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26号附件)。

议定书规定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范围内实行商标及欧亚经济联盟商标的专用权区域用尽原则。依照此原则,商标权人及/或欧亚经济联盟商标权人以及取得商标权人同意的其他人,在任一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流通商品时,合法使用商标及欧亚经济联盟商标,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欧亚经济联盟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 。

标记有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的受保护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任一成员国,该商品在欧亚经济联盟范围内的商标权用尽,该进口商品可在成员国间自由流转。

需注意,此协议条款生效之前吉尔吉斯斯坦实行商标权一国用尽原则。根据此原则,在吉尔吉斯斯坦标记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仅在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方允许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